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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恶意注册 网络域名纠纷涉及商标怎么办
时间  2005-12-27 10:50:06 作者  巴合提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04年7月29日,杭州精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机械网以“taobao”注册了3721网络实名,并且签订了《网络实名服务合同》。2005年9月初,中国机械网收到3721传真,称其使用的“taobao”侵犯了另一网站“淘宝网”的权益。

  网络实名的地位已经接近于互联网地址,由于一直不能正名,性质模糊,类似的纠纷已经发生,将来还可能继续发生。应当如何处理呢?就此,笔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商标、域名统一可以多重保护

    ——访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国际商标部副主任 熊钢 

    如果将域名和商标进行统一,则从商标权利、域名权利,甚至在国内金融业务、企业名称上都可以从不同角度提供保护,其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便随之加大了。

  域名系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名称和地址,具有识别作用,网络用户可以从域名来区别信息服务的提供者。由于域名具有显著的识别功能,已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企业通常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的实质部分,便于访问者识别。在现代信息社会,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业宣传,可以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2003年企业就以“3721网络实名”为商标,在信息传送以及电话通讯等类别上登记注册了。 今年“淘宝”及“Taobao.com”也分别在数据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类别上获得了注册商标。

  商标和域名的统一注册带来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域名仅仅根据有关条例和《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保护。域名仅仅是网络上的“门牌号”,而商标则可以从标记和服务上来区别和认知,保护其显著部分。域名大多局限在电脑网络或广告册上使用,而商标可以贴在商品上使用,流通方式、使用方式以及通过的渠道也都不同,甚至在商标达到驰名商标时还可以跨类保护。商标和域名统一注册的多重保护是不言而喻的。

    域名、商标注册形式要一致

    ——访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纲

   “淘宝网”注册了“淘宝”和“taobao”商标,便拥有了专用权利;如果“机械网”使用和注册了“taobao”相同标识,则涉及到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合同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依据。即使“机械网”的“taobao”先于“3721”注册了,那么“3721”是否就侵权了“淘宝网”,这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商标和域名都是名称标识,但使用途径和范围不同。商标本应该是现实当中的商品标识,是凝结在商品上的企业信誉的一种积淀。域名是现代社会购物方式多元化后出现的,消费者通过在某一域名网络交易逐渐了解产品、享受独特服务和放心购物等,造成对某一网站域名区别于其他门户网站的标识作用,使其逐渐形成某一网站独有的商标。而消费者不断使用网站的域名购物,也同样使得域名类似于电视的广告界面,可以使商标更具有显著性。

    张纲律师提醒,网络品牌也应该注册,要注意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与网络域名申请注册形式的一致。一旦注册便拥有专用权,受到《商标法》保护,其他人不得侵害其权利。

    要看是否具有恶意

    ——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代理庭长  张广良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由于网络的发展,将商标或者字号抢注为域名的纠纷层出不穷。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在于看谁对域名的核心部分享有在先民事权利,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以及在后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恶意抢注域名的有多种情况,如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等。但是,被告若能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目前,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诉由经常有两个,一是侵犯商标权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即原告主张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决纠纷途径一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按照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解决,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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